一、婚前贷 
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可否进行赠与女方的行为
按照常规规定,已办理了贷款业务的房屋并无法直接更名为妻子所拥有,如果需要进行此类按揭房的产权变更手续,必须首先偿还全部银行贷款余额。倘若一时之间难以支付这笔款项,那么其中一方可以个人名义向另一家银行提出申请,进行按揭转换(即“转按揭”),待将原先抵押在原银行处的房地产权证解除抵押后再行办理过户事宜。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婚前贷款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若在婚姻登记之前,由某一方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并将最终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者,该不动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以证明此为共有财产,否则在面临离婚情况时,该不动产将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2.在婚姻登记之前,由某一方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但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情形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不动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若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无法就此达成协议的话,则需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责任划分。
3.若在结婚登记之前,某一方利用贷款手段购买了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不过此后的还贷资金却是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若两人日后选择离婚,涉及到的房产理应归属登记人所有权,但同时婚后该套房产产生的增值部分以及所偿还贷款部分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对该部分提出分割请求。
4.若某一方父母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前,为他们购入了房产,那么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这笔房产应当视作父母赠予给自己孩子的财物,

5.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前,如果是由两位父母分别出资购房的话,在双方因各种原因决定离婚时,应该根据各自主张的父母的实际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婚前贷款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怎么判
若在婚前购买房产并办理按揭,婚后将配偶姓名添加入房产证之中,多数情况下这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对于该房屋产权的共同共有权益。而当夫妻关系破裂面临财产分配问题时,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例时常会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各种复杂因素,包括当初支付房款的情况如何、婚姻维持的年限以及两个人对这套住房的贡献程度及照顾孩子的责任分工等等。如果在婚内双方未能明确各自拥有的份额,那么法官往往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分割,同时也可能适度地向更愿意承担更多账务或在婚姻生活中遭遇特殊情形的一方偏斜。然而,如果事先已经设定份额的话,就应该以之前的约定作为裁判依据。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房屋产权上添加配偶姓名并不必然代表要平均分割这个财产,最终的裁决结果会依据每个事例所呈现出的特殊情况和相关定罪证据做出精确判断与评估。
婚前按揭购房无法直接赠与女方,需先还清贷款或办理转按揭,解除房产抵押后,才能完成过户。若无力一次性偿还,可考虑以个人名义向其他银行申请转按揭,再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前务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纠纷。
